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定政发[200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定西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九日
定西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定西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定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定向供应,重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按中、长期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实施。
第二章 售房原则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销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第三章 售房对象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申购条件:
(一)申购人具有当地城镇常住居民户口(非农业户口);
(二)申购人为已婚居民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单身;
(三)属中低收入家庭;
(四)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申购家庭以家庭申购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五)未购买房改房的(房改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公房、解困房、安居房、康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