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的通知
(定政发[2007]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已经6月14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定西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市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审定市政府工作报告,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重大专项资金;
(四)审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五)制定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或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七)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政府系统市管干部的人事任免;
(十)依法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