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其他机构负责人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报审批,其中主要负责人出访需报市长审批。
第六十四条 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局提出请示,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报审批。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行政能力。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立“无功就是过错、从政必须有为”思想,发扬“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真抓实干,勤政高效,务求实效,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和统一。对市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服从组织领导,通知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按要求参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参会人员的,应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分管副市长请假。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努力建设节约型政府,崇尚节俭,厉行节约,反对大手大脚,奢侈浪费,严格控制会、车、话等费用支出。
第七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用权,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廉洁从政、从严治政的新政风。
第七十一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学习和休假,应向市长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学习和休假,5天之内向分管副市长报告,5天以上向市长报告。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