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领导或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厉行节约,注重实效。各类会议都要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条 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或委托副市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秘书长、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报分管副市长或报市长审定。
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会签。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市政府网站公布。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应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后,按市长分工分别处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牵头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应列出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凡县区和各部门涉及申请解决建设投资或财政资金的事宜,应直接向市政府主管部门行文,由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处理;涉及政策调整和较大数额资金须报市政府决定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确需向市政府行文的,须由县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即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各部门对市政府批办的公文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涉及面大或一时不能办结的,要向呈文单位说明原因。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