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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失效]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市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订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审查备案。审查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九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第三十条 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反馈或公布。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加强行政系统层级监督,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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