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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水电站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二)严格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查、审批和核准程序。水电建设项目程序一般分为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等阶段。

  对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水电开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即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上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具备水电工程咨询丙级及以上资格的机构编制,经县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水电开发项目实行核准制。即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具备水电工程咨询丙级及以上资格的机构编制,经县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直相关部门核准;初步设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审批。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必须附送以下文件:(1)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2)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意见、取水许可申请批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4)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意见;(5)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评价的评审意见;(6)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意见;(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已经审批、核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建设规模、特征水位、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等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法人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三)严格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水电开发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开工报告审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道重要环节,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备案制管理项目的公告》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项目备案制管理项目的通知》要求,切实把好水电项目开工审批关。水电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提出开工申请报告,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正式开工。对不具备条件的水电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工,或“边建边报”、“未报先建”等违规项目,要立即责令停工,并限期整顿或拆除。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要自觉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向有监督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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