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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水电站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水电站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定政发[2007]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水电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水电建设秩序,推动水电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

  水能资源开发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水能资源规划要服从流域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在保证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充分挖掘水能资源利用潜力,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水能资源开发潜力的河流,必须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具有河流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跨县区行政区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目前,我市编制完成的洮河、渭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规划统筹考虑了洮河、渭河水能资源开发与防洪、供水、灌溉及生态环境的关系,是合理开发当地水能资源的主要依据。今后凡在我市境内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必须符合洮河、渭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或核准。

  二、严格水电开发建设管理

  (一)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水电开发建设管理中的工作职责。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批、核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水电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水资源和取水许可(预)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建设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和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上报和工程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评价的评审及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建设过程中和投入运行后的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电力部门负责接入系统的审查;林业部门负责征占用林地审核、森林植被恢复;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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