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定西市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4月2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施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定西市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已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土地因用途、建设条件、使用年限等依法变更,致使土地使用条件与原出让合同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内容发生改变的,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向当地人民政府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区)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工作。
市、县(区)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依各自职能,配合协助做好有关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工作。
第五条 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条件,有下列情形的,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变更国有土地的用途。划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后,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因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需重新调整的土地用途与原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不同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土地用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