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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试行)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安全及照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由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修建。对住房困难的五保户,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建房数量,逐年解决;

  (四)安排生活料理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在尊重本人意愿的情况下,原则上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指派专人进行护理。对没有敬老院或不愿意到敬老院生活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站和村委会负责,就地就近签订供养护理协议,指定专人料理生活。

  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站和村委会每年要对五保户生活料理人的工作进行评议,对五保户满意的生活料理人,在尊重五保户本人意愿的情况下,在五保户去世后应该继承其承包地以外的其他遗产;

  (五)提供疾病治疗。五保户都要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用由县区民政部门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临时门诊费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住院费用,在农村医疗救助中全额报销。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和当地县或乡镇医院签订五保户住院治疗协议,五保户凭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入院治疗,费用按上述报销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站和医院结算;

  (六)办理丧葬事宜。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敬老院、村委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1000元丧葬费由县区列入财政预算。其遗产与供养者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无协议的,由村委会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接收。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费用,提供必要的学习用品,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年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额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并根据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供养形式,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坚持出入自由的原则,签订入住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委托的村民、亲友照料,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可以为分散供养对象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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