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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试行)

  第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7日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站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站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本人或代为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区民政部门核实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资格,停止其五保供养待遇,收回《农村五保供养证》:

  (一)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三)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习生活,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站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民政部门核实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资格。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衣被优先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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