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定西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9月12 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定西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
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
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以及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以及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保障。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财政供养为主;
(三)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
(四)应保尽保;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我市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第五条 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