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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建档。县区民政局建立农村低保对象的电子档案资料,乡镇民政工作站建立农村低保对象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村民委员会建立农村低保对象的表格档案资料。

  动态管理采取如下措施: 

  (一)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孤寡呆残的“三无对象”,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变化不大,只需随时掌握减员情况,实行长期保障;对于除“三无对象”以外的保障对象实行限期保障;

  (二)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保障对象应在12月底前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登记保障金领取情况。家庭成员减少或收入状况发生变化应随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通过村民委员会逐级上报。不按期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三)实行年度核查制度。各乡镇民政工作站每年对辖区内的保障对象核查一次,核查率要达到100%,核查结果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对保障对象定期进行抽查;

  (四)实行常年公示制度。对享受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在村务公开栏中实行常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区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切实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难。

  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要结合扶贫开发政策、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劳务输出政策,采取措施,在劳动生产方面予以扶持,引导、鼓励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食其力,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要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对病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明确帮扶人,实行包户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区政府要把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农村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县级政府负责制,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农牧、扶贫等部门配合。乡镇民政工作站是基层农村低保工作的管理机构,要按照工作站的职能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定、动态管理、档案资料建设、保障金发放等工作,确保农村低保政策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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