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通过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捐助资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前,由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县区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提出的季度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及时将保障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专户,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与各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绩及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安排情况考核挂钩。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享受,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村民委员会参照扶贫部门《贫困户卡》确定的农民人均收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村民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后张榜公示,对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民政工作站。乡镇民政工作站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采取走访等办法调查核实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金发放,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乡镇财政所根据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名册以货币形式按季发放,做到及时、准确、足额。保障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