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理且正在执行刑罚的;
(七)因赌博、吸毒、非法婚姻、违法收养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八)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九)县区政府规定其他暂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保障按《
定西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试行)》执行,不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中具有农业户口的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纯收入计算按照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农村居民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金、优待金、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扶助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及医疗救助金、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区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和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备案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应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按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
以下人员的补差标准应适当高于其他一般人员:
(一)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七级以下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老复员军人;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三)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子女考入计划内高中(含高中)以上学校的在校学生;
(四)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