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定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9月12 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定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标准起步、重点保障、逐步扩大覆盖面;
(二)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和国家保障、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三)动态管理;
(四)属地管理,政府分级负责;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县区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应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入保障范围:
(一)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
(二)虽是本县区农业户口,但已举家迁往本县区以外居住或人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
(三)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本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消费明显高于本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五)依法具有赡( 抚、扶)养关系,且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