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期间和送达
第五十五条 仲裁期间包括《
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间和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暂行办法视案情具体情况需要延长而指定的期间。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五十六条 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为仲裁文书送达日期。
仲裁文书送达时当事人不在固定住所的,交其固定住所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七条 仲裁文书直接送达异地当事人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则以上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可以提请当事人主管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 , 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与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构成人身威胁及事后进行打击报复的。对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当事人或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仲裁委员会提请有关机关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予以解聘,并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