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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事争议仲栽办案规则

  (三) 第三人及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四) 互相辩论;

  (五) 首席仲裁员宣布辩论终结。

  第四十八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仲裁庭对重大或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四十九条 开庭笔录当庭宣读或交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阅读。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笔录无误的,应在笔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书记员应在开庭笔录上记明情况;当事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当庭补正。

  开庭笔录最后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签名。

  第五十条 当庭宣布裁决的,从裁决之日起5日内制作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的,在宣布裁决时立即送达裁决书。裁决书应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及时送达。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

  (一)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仲裁办法规定的;

  (二)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

  (四)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核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仲裁裁决。

  第五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对撤销的原仲裁裁决,需重新仲裁的,应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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