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在仲裁前,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予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成员和当事人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开庭裁决 。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在开庭前,仲裁员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分析案情,查明争议事实,充分作好开庭审理的准备工作。
第八章 开庭审理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入庭,并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 书记员宣布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庭;
(三) 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
(四) 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休庭。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成立的,首席仲裁员在重新开庭时予以驳回;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延期开庭。
(五) 申请人陈述;
(六) 被申请人答辩;
(七)仲裁庭对需要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询问证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八) 调查结束后,应当庭进行辩论;
(九) 辩论结束后,应当庭再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休庭合议;
(十) 当庭作出裁决的,经仲裁庭复庭后,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不能当庭宣布裁决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本案定期裁决;
(十一) 首席仲裁员宣布闭庭。
第四十六条 庭审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陈述;
(二)被申请人陈述;
(三)有第三人的,第三人陈述;
(四)当事人举证,相互质证。仲裁庭调查的证据也应当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当事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应当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庭审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 申请人及代理人发言;
(二) 被申请人及代理人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