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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事争议仲栽办案规则

  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笔录,笔录由调查人员、记录人员分别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或者证人应在阅读笔录确认无误后,逐页签名。

  第二十二条 仲裁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按委托方要求的内容和期限完成调查,逾期不能完成的应及时函告委托方。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调查取证。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仲裁机构调查取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原因及要证明的事实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只有经过质证认定后的证据,才可以作为仲裁的依据。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在仲裁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其证据有质疑并提出推迟仲裁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应在仲裁庭最后一次辩论之前,向仲裁庭提交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在仲裁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再提供证据的,仲裁机构按另案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应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二十九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 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进行质证;

  (二) 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三) 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第三十条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但对本案无关的问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有权拒绝回答。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勘验的,是否允许,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由双方约定鉴定部门或者专家进行鉴定。不能约定的,由仲裁机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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