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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事争议仲栽办案规则

第三章 管辖范围

  第七条 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案件: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 由市人事局直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 在市民政局、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聘(任)用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 实行双重管理且明确规定主要由地方管理的省属垂直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五)中央、省属在市、县(区)垂直部门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须经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委托,本级仲裁委员会同意方可受理;

  (六)跨县区的人事争议案件,须经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请处理,市仲裁委员会同意方可受理。

  第八条 县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以外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九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人事争议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县区、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其管辖的重大、疑难人事争议案件提请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县区、市仲裁委员会因人事争议管辖发生异议时,由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四章 仲裁参加人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的,其双方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是单位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非法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

  人事争议受理后,在仲裁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更换,应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继续参加仲裁活动,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更换前参加仲裁活动的行为有效。

  第十一条 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死亡的,由其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活动。监护人、利害关系人不明确或者互相推诿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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