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定西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06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定西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案程序,根据《
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调解,及时裁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人事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五条 市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按照国家规定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六条 下列人事争议均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因人事任免(职务、职级)、奖惩(考核)、内部人员调整以及因人事制度改革下(转)岗、分流、落聘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产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工资、福利待遇及聘用合同的解除等人事争议内容除外);
(四)在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保密机关从事保密工作的机要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发生的争议;
(五)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六)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