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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定西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经2007年7月18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三日

  定西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本地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公文总称。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及行政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同时报送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报送备案,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并分别报送其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备案。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报送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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