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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十五)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加快建立市级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改善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组织人员培训,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加强节能减排统计队伍建设,充实统计力量,增加工作经费,提高能源统计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开发应用、信息发布、评估监测、监督检查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统计局、财政局负责)
  七、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六)贯彻节能减排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结合国家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做好我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建筑节能管理、农村能源建设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组织宣传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地方节能降耗方面标准,做好标准实施监督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农业局、环保局负责)
  (二十七)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黄冈大别山电厂投产运行后,其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环保局、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市环保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经委、黄冈供电公司负责)
  (二十八)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县(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暂缓审批该地的项目环评。(市建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九)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统计部门要定期对节能减排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节能减排统计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环保局、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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