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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组织有专家、学者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的听证会,公开听取意见;必要时,可在《定西日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公开送审稿内容,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各方意见和调研情况,与起草单位协商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审查修改稿。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一同提请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说明)呈送市政府。审查报告(说明)应当简明扼要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二)调研、论证、协调和征求意见情况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过程;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章 审定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修改稿,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规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审定规范性文件,因对制定性规范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时,应责令重新组织起草,或者决定不予制定。

  第二十九条 审定后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进行修改。

第六章 公布

  第三十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十日内在《定西日报》、市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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