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在执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有关部门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对年度计划作适当调整:
(一)国家、省出台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的;
(二)因行政管理工作急需就某方面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的。
第九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重要的或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工作组起草;
(二)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该业务的部门成立起草工作组起草;
(三)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和职责权限的,由主要业务部门牵头,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工作组起草。起草工作应按照调查研究、拟定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听取意见、协调沟通、修改定稿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不得使用“法”、“条例”的称谓。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收费、税收等行政征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设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