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经2007年7月18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三日
定西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活动,维护法制统一,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公布、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精简、统一,切合实际、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
第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市政府在本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事项;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和工作需要,于上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下年度需由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编制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