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为了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依法拆除凤凰街道办事处、西山街道办事处、鄂城区新庙镇辖区内违法建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乡规划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凤凰街道办事处、西山街道办事处和鄂城区新庙镇辖区部分村民未经审批违法建房,破坏城乡规划,影响城市建设,属违法建筑,并且存在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依照
《城乡规划法》第
四十条、第
六十四条、第
六十八条和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第
七十七条的规定,必须限期拆除。
二、上述违法建筑应当在2008年3月9日前由建房人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市人民政府将依照
《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拆除。对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上述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由市政府组织,鄂城区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和规划、城管、国土、公安、司法、拆迁办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整体联动,共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