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受案范围内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审查、立案、仲裁文书送达、仲裁费用收支与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 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员的变更意见;
(三) 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件、档案、印鉴;
(四) 负责人事争议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五) 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
(六) 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仲裁庭实行合议制。
第九条 决定仲裁庭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中1名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并由书记员记录。
首席仲裁员由专职仲裁员担任。当事人双方可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不选择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条 仲裁庭的主要职责:
(一)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庭审工作,依法进行仲裁;
(二) 组织仲裁员对人事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三) 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事争议案件,及时开庭审理;
(四) 组织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五) 对调解和裁决的人事争议案件,应从作出调解和裁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调解书和裁决书;
(六) 审查办理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请求。
第十一条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
(一) 接受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工作;
(二) 对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三) 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