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中外合资旅游项目需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到位情况的证明;
(九)贴息贷款项目需提供当地银行评估初审意见书、贷款合同及结息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省旅游局根据每年申请情况建立省级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库。
第十条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省旅游局设立动态评审专家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结合项目情况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省级给予资金扶持开发建设的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
省旅游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并结合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确定需要扶持的旅游项目。
第十一条 补助的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程序评审确定后,须将项目意见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同意。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对获得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与省旅游局联合下达资金和项目计划文件,由项目实施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四条 当年未能完成的大型项目,承办单位每半年应向省旅游局报送一次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旅游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省旅游局组织或委托市旅游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旅游部门负责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终了5个月内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考评情况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须严格按项目审定程序重新评审后调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对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度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工作按预算级次由项目所在地的财政局、旅游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