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投入总额;
(二)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的投向和原则,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资金;
(三)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对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旅游局是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和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年度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向的原则和重点;
(二)组织旅游项目的申报、合理性审查、技术论证和项目筛选;
(三)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数;
(四)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建立严格的项目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的市、县(区、市)和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负责;
(五)会同省财政厅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加强项目监管。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定
第六条 凡在我省设立的从事旅游产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申请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我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八条 申报的项目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由市级旅游、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后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省级项目单位可直接向省旅游局和财政厅提出项目申请。
项目申报需附以下有关资料:
(一)开发人及开发区域、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等申请资料;
(二)经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机构编制的旅游区规划;
(三)经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符合整体旅游业规划,由市级旅游部门同意推荐项目的文件;
(五)涉及开发建设、基础设施以及基本建设的项目,应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发改部门的项目立项或备案审批文件;
(六)项目实施涉及征用土地和对环境有影响的,应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和环保评估报告;涉及水利、林区管理、区域规划等有关部门的项目,还应有相关部门的协调意见及商榷意见证明;
(七)自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证明或承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