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行[2007]339号)
各市财政局、旅游局:
为推动我省旅游产业的发展,规范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旅游局
2007年11月14日
山西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确保旅游产业又好又快的发展,规范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筹集的用于全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 资金投向
第三条 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旅游公共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景区开发、线路整合升级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包括景区旅游道路、给排水设施、通讯设施、供电设施等项目;
(三)公益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旅游交通标示牌、自驾车营地建设等;
(四)旅游精品线路(古建宗教线路、晋商文化线路、寻根觅祖线路、黄河风情线路、太行山水线路、红色经典线路等)服务设施的配套、改造、升级、完善,包括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引导标识、环境整治等;
(五)重点旅游项目的贷款贴息。包括重点景区建设、重点旅游饭店的建设改造、旅游购物设施的建设改造等项目的贷款贴息;
(六)重点特色旅游产品的开发研制等项目;
(七)其他省级重点公益性旅游项目。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