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调整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建立由知识产权、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执法机制,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健全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从业资格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
质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平台和预警、快速反应体系,对影响产品出口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研究评议和风险评估,提出前瞻性解决议案,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防范和破解国外技术贸易壁垒,提升企业应对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
六、培养造就人才队伍
(十九)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落实好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及我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对其承担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来承创业从事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市科技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各级政府部门要完善落实土地、租费、收益及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建立优秀专家、拔尖人才“传帮带”制度,围绕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培养一批专业技术人才。认真做好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管优秀专家、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市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一、二、三层次人选)和“科技十佳”的培养选拔工作,适当向基层和科研生产一线倾斜。根据我市财力状况,适时提高高层次创新人才工作和生活补贴标准。进一步放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退休年龄限制,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据有关政策办理,退休年龄可延长1-5年或更长时间。
大力实施“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技能振兴行动”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行业培训计划,列出专项培训经费,加大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财政投入的职业教育建设经费,择优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支持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优良实训基地的企业。加快高教园区建设,推进重点大学、重点学科建设,发挥高校在培养人才和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二十)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用期权等办法激励企业经营者和骨干科技人员。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客座教授和客座研究员。制定完善科技人才兼职办法,鼓励和规范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进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可保留公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