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四)支持企业增加技术开发经费投入。“十一五”期间,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1.5%以上,拥有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用足用好国家税收激励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相应资质及优惠政策。
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和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及测试仪器的支出,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折旧年限。
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建设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博士后流动站、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由财政科技资金给予重点资助,经认定的可享受独立科研机构的有关政策。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执行国家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建立企业技术创新考核奖惩机制,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列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企业创新绩效与奖酬挂钩,对技术创新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与持股,允许企业把技术创新新增税后利润转为资本的部分,按一定比例以期权的形式奖励企业管理人员。
(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投入,2007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基数达到200万元,并逐年增长,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为承担国家与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
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按协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缴纳,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3至5年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