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管理
各项建设工程应按照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原则进行规划和设计,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由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占地单位与林地使用权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林权证明、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林业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占用征用林地的管理,严格审核审批林地规模,尤其要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河流源头水源涵养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区位的林地规模。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逐步推行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年度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资源流失和逆转。
四、完善和健全编制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制度
凡属于市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征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公益林地、生态脆弱地带等具有重要生态区位的林地;建设工程跨县(区)征占用林地;一般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4公顷以上或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必须由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或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除农村居民修建住宅占用集体林地外,其它需报省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项目,以及需报省林业局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必须由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立项文件批复的规模一次申请征占用林地规模。在编制可行性报告时,各级林业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征占用林地面积分批多次设计。
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用地专家评审制度和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后期监督制度
对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或乙级工程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对乙、丙级资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五百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逐步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级要着手建立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评审组织和专家库,负责全市征占用林地的组织评审。县区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对已经批准的建设工程使用林地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程进度,定期重点检查使用林地的地点、面积、用途以及对周围林地的影响。建设工程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检查,写出占用使用林地监督检查报告,分别存入林业部门的林地管理档案和建设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执法机构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