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每年对村级协防员进行考核,考核时,应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
第八条 协防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知识。
(二)负责做好本辖区的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的集中免疫和新补栏畜禽补免工作,负责指导并落实本辖区内规模饲养场程序化免疫工作。免疫率、免疫标识佩带率、免疫持证率常年保持在100%。
(三)负责做好常见多发疫病的免疫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的免疫证、防疫档案的建立和规范填写。
(五)负责本辖区疫情普查和报告工作。
(六)负责掌握本辖区畜禽的存、出栏情况,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并及时向所属分站报告补栏和出栏信息。
(七)负责指导并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八)承担本辖区动物出栏报检工作。
(九)负责做好本辖区的消毒工作。
(十)自觉接受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协防员签定《防疫任务协议书》,明确协防员的责任区域、任务目标、职责和奖惩措施等,并负责协防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协防员要持证上岗,妥善使用及保管好配发的防护用品和工作设备。
第十一条 协防员补助误工补贴费每年6月和12月底各发放一次。基层动物防疫监督分站,每年年初将本辖区各行政村的协防员名单、联系电话、畜禽饲养量和《防疫任务协议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上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市畜牧水产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协防员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每年对协防员进行考核评比。对于工作特别突出的个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对不称职的要扣发补助,同时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县财政局、畜牧兽医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浪费的部门和单位,视情节轻重扣减、停拨或取消补助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