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07]2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承德市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德市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动物防疫工作水平,预防控制重大疫病发生,加强全市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以下简称“协防员”)管理,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财政厅冀农牧发[2006]2号《关于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队伍的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防员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聘承担行政村(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要将村级协防员的误工补贴,从2007年开始,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动物养殖量和动物防疫工作量,参照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合理确定村级协防员的补助标准,并及时发放。原则上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不低于500元,其中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0元。
第四条 协防员数量根据畜禽饲养量确定,原则上每村设1名。
第五条 协防员选用按以下条件、程序进行选聘
(一)选聘条件
1、爱岗敬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2、掌握有关动物防疫专业技术和政策,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5、身体健康,能完成工作任务。
(二)聘用程序
协防员由村(居)民委员会、养殖场(小区)和辖区动物防疫监督分站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由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村级防疫协助员证,与其签定聘任合同,报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被聘用人员原身份不变。
第六条 协防员聘用期一年一定,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可由原聘任机关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