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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项目使用单位不具备自行建设管理条件的市直公益性项目也可以实行代建制。

二、代建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 我市的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作为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的准入条件和选择程序另作规定。

  第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拟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论证,初步确定项目投资和政府出资规模,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队,建立市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库。

  第七条 需项目使用单位筹措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对配套资金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市财政年度可支配资金情况共同研究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议计划。建议计划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经政府批准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并下达市代建项目年度计划。

三、代建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年度代建项目计划对实行代建的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按本办法第五条分别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确定后,由代建单位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签订以后,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审批程序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年度投资计划,同时办理土地、规划、环保、建设、消防等开工前的各项建设手续。项目需报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下达投资计划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由代建单位作为建设期间的法人,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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