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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市政字﹝2007﹞7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8月7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承德市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承德市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的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河北省省直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直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承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作为建设期间的法人,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 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等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2、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社会福利及新闻广播电视等机构的社会事业项目;

  3、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的政法设施项目;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全额出资(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省预算内补助资金)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或政府出资占50%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以及政府出资虽不足50%但出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市直公益性项目均实行代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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