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
(二十八)严格实行问责制。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对不能完成目标的,要按规定追究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的,也要按规定追究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十九)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超越审批权限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三十)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辖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实施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土地管理部门存在的困难和突出问题,为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有利条件。
(三十一)市、县(区)两级国土资源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尽快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坚决把国家的各项土地调控政策落实到位,全面完成“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两大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和打造我市“北厢”经济增长极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一: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费征收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提高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