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我市山区资源优势,积极争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专项分配部分和省分成部分,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和基本农田整理项目,为保证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创造有利条件。
七、做好土地调查统计工作
(二十三)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开展第二次土地资源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逐块调查各类用地的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县两级的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通过调查全面掌握真实的土地资源数据。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日常地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要求及时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对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和快速更新机制。
(二十四)全面推进地籍管理的系统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快速高效地调查统计和研究分析各项调查和监测数据,客观准确地掌握各类产业和各类土地利用情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提供准确的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土地调控提供坚实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
八、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
(二十五)严格执行土地巡查责任制。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辖区土地利用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对责任区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的,要严肃追究巡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县(区)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市国土资源局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二十六)加强对土地利用的遥感监测。省国土资源厅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设区市市区及其周围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要逐步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各县主城区及其周围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七)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土地违法行为,必须给予行政处罚,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对土地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公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