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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九)积极盘活挖潜存量土地。深入开展城中村改造、空心村治理、工矿废弃地利用和闲置土地的消化利用。鼓励建设项目利用存量土地和就地增资扩建,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调整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市、县两级财政要大力支持同级土地收购储备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对闲置土地、存量建设用地、适量新增建设用地实施收购储备,为城市规划的实施提供建设用地保障。

  (二十)积极推进土地置换工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遵循不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和农用地总量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原则,通过“易主”、“易位”、“易权”、“易用”,利用已批未用建设用地或者已批已用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后与农用地进行置换,缓解建设用地指标紧张状况。具体办法按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执行。

  六、加强土地费用收支管理

  (二十一)改变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方式。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禁止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的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市、县两级财政要分别从缴入市、县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建立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同级土地收购储备。

  (二十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城市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应当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一倍(我市的缴纳标准附后)。缴纳主体是市、县(区)政府,严禁由用地单位代缴。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经批准将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同时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就地缴库。

  3、因违法批地、违法占地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由市、县(区)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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