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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和标准,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十五)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凡列入《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所有供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定额标准。

  (十六)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分行业控制指标;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格控制工业项目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十七 )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5-1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八)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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