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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要符合“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并与新一轮规划修编相衔接。由原规划编制机关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并组织听证,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论证后,逐级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涉及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切实做好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要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安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重点,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搜集、专题研究等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为新一轮规划修编奠定坚实基础。

  三、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改进土地征收工作

  (七)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批方式和权限。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及独立工矿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的,分批次逐级报省政府审批;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单独选址新增建设用地的,按项目逐级报省政府审批。其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将集体农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将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受权审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须符合省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必须在每个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前,将市政府的批准文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八)健全征地程序。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调查结果确认和听证程序。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告知、确认、听证材料上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征地资料中缺少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材料的,不得报批征地。认真履行征地批准后公告、登记和公示制度。没有进行公告、登记的,不得实施占地。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及时化解由于征地引发的各种矛盾。

  (九)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完善征地区片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征地补偿低于规定标准或者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报批征地。在国家下发新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国土资源部核准我市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之前,继续执行按年产值一定倍数确定补偿标准的办法。无论征收耕地,还是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都不得低于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分别按市、县(区)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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