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承市政字﹝2007﹞5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承德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四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2004年《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发布实施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土地方面的调控政策。为加强土地管理,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一)实行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体系。将原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体系中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修改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全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二)按照新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对省下达给我市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要坚持“集中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优先保障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并统筹考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要。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项目谋划工作力度,组织筛选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积极申报国家重点项目和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争取多使用国家和省掌握的用地计划指标。
(三)改变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考核办法。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的依据。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和调整管理
(四)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项目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按项目进行调整。城市建设、村庄建设及独立工矿区建设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集中连片调整。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已经使用完毕的,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实施前,城市和村庄用地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的范围内对规划实行局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