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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全市环境保护联动查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进度要定期调度和通报,督促其尽快形成治污能力。加强对建成后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达产达标和稳定运行。同时,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制止违法排污行为。对未经批准、无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的违法建设项目或企业,供水企业在接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裁决或通知后,2日内采取停止供水措施。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供水企业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后,在不引发安全事故的前提下7日内停止供水。

  (五)把好工商注册登记关

  工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把好企业注册登记关。在办理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性企业注册登记时,按要求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予办理其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六)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供用电管理

  供电企业在项目单位申请建设用电时,核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同意该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供电企业接到通知后,对于违法排污企业或违法建设项目在不因停电引发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应采取不予供电、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等强制措施;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在不因停电引发安全事故的前提下,7日内停止供电。

  (七)严肃环境违法责任追究

  监察部门要围绕工作重点,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环境监察力度。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不按照规定及时转办案件或者对接受的案件没有及时处理,玩忽职守、工作不落实、推诿扯皮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员,实行行政责任追究,直至行政问责。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
  承德市环境保护联动查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克 承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建中 承德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艳东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 王书立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毛 银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志平 市工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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