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全市环境保护联动查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为确保环境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市环保局应加强与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协作与沟通,加强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督办和移送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相关要求以书面形式转交给相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办理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随时与该单位联络员联系,了解转办案件办理情况,督促转办案件办理进程,以使得到彻底落实。其中:(1)凡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需各级政府下达关停决定的企业的案件,向发改部门移送;(2)凡涉及未依法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3)凡属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企业和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等涉及应当停止供电的,向供电部门移送;(4)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涉及需追究管理人员行政责任的,向监察部门移送;(5)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6)有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移送。通过案件移送查办,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二、建立环境违法案件联动查处机制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冀环[2007]3号文件要求执行。在日常工作中,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要求,统一部署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同时对新、扩、改建项目需要审批、核准的,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予审批、核准;按规定程序经备案的项目,环保部门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二)强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相关规定,严把环境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未批先建、不执行“三同时”等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

  (三)严查违法建设占地行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占地的查处力度。对非法用地行为,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在办理用地审批时,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不得批准用地有关手续。

  对未经批准,无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的违法建设项目或企业,水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地下水采水许可证,查封自备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