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企业搬迁改造的审批程序
1.由企业提出搬迁改造申请并附有关测算依据,总体搬迁改造方案、原址土地及房屋的评估报告、搬迁改造或新厂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以及企业职代会(股东会)通过的搬迁改造决议等材料。
2.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具体划分为:①中央、自治区直属和县区企业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查;②市属固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市属已改制的原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审查;③非公有制企业,由市经委审查。
3.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后,报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4.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搬迁的金额,由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5.搬迁改造企业凭市经委的批复,到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国税、地税、劳动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企业搬迁改造完成后,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和审计,将结果报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
(二十四)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用于企业搬迁改造资金的拨付
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用于企业搬迁改造资金的拨付,应依据已核准(含备案)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项目文件规定的投资概算和工程进度需要拨付。符合申请用款条件的企业,在备齐相关材料后,直接向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查,符合用款条件的,由市财政局通过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给企业搬迁项目用款单位。
凡获得市政府搬迁扶持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搬迁改造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口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五)搬迁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五、附则
(二十六)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由柳州市中心城区搬迁到柳州市所辖县(区)相关的工业园区,并进行搬迁改造的各类企业。本暂行办法不适用于已搬迁企业。
(二十七)本暂行办法由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