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二)为鼓励企业搬迁,市财政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新址建设和发展。列入企业搬迁计划的企业,应当尽快落实新建厂址,同时确保搬迁后的生产规模不小于原址的生产规模,税收不低于搬迁前的水平。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经"柳州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出让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类别,安排资金支持企业进行搬迁改造。

  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以下标准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搬迁改造: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70%,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65%,超过1千乙元的部分按6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搬迁改造。个别搬迁企业获得政府搬迁资金支持后,尚不足以支付企业搬迁费用的,由市政府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政府支持资金。

  (十三)因环保问题搬迁的企业在搬迁后实施项目改造的,可以安排环保资金支持:对搬迁企业外迁后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给予环保补助资金补贴;对搬迁企业外迁后,应用环保新技术和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经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核同意后,给予专项补助。
  (十四)城市建设项目(对于搬迁企业原址用地规划为公共绿地或者其他公共事业用地)需要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采用拆迁补偿方式进行。
  (十五)企业在实施搬迁改造的过程中,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并将土地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后,可以在项目开工时,报经市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同意,由企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支持企业搬迁改造部分的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搬迁企业新址建设进度,按以下比例分三次拨给资金支持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新厂址项目用地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拨30%;新厂址地上建筑物封顶后拨40%;新厂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30%。搬迁企业也可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筹措前期周转资金,加快项目建设和搬迁工作进度,利息计入搬迁改造总费用。有关部门应帮助企业协调金融单位,争取金融单位的支持。
  (十六)搬迁改造企业已抵押的土地和房产,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不能在搬迁前归还抵押贷款的,在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换原抵押物。也可寻找担保人,将抵押贷款转为担保贷款。并办理相应的抵押变更或注销手续。
  2.既不能在搬迁前归还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将获得的搬迁扶持费用专户存储由抵押权人监督使用。在企业取得新址土地使用证,或者新址厂房等地上建筑物建成取得房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