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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搬迁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坚持企业搬迁与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搬迁企业应以经济结构布局调整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完善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要广泛吸引和利用社会资金,通过引进外来资本特别是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资合作,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企业加速发展的内在动力。

  (六)坚持企业搬迁与盘活存量资产相结合。统筹规划、调整布局,优化结构,优势互补,实现经济资源的高效配置。鼓励、支持搬迁企业与地处远郊、县区的困难固有企业进行整合,努力节约搬迁成本,提高资本的运营效率,推动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七)坚持企业搬迁与节约用地相结合。企业搬迁改造的新址选择,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充分论证、科学选址、合理开发、有效使用。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指标,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二、搬迁方向及搬迁企业

  (八)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及《柳州市"十一五"期工业发展规划》,搬迁改造企业应根据柳东新区(含高新区及阳和工业新区)、新兴工业国、柳北中小企业产业基地、河西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鹿寨经济开发区、柳城县工业集中区等产业集聚园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园区。

  (九)在引导企业向园区发展的同时,鼓励搬迁企业与落地的困难国有企业进行联合重组,支持双方以多种灵活形式进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搬迁企业的优势,盘活利用被迁入企业的土地、厂房、配套设施等存量资产,调整优化资本结构。

  (十)从2007年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城市规划区域内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影响市区主要景观、有污染且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工业企业列入搬迁规划,分期分批实施搬迁。城市规划区内因受到场地等因素制约而严重影响经营发展的优势骨干企业,应通过整体或部分搬迁改造,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中心城区内有污染的企业、高耗能企业和大运输量企业应当搬迁改造。通过实施企业搬迁改造,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协调发展。

  三、搬迁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十一)列入企业搬迁计划的企业,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或出让土地使用权依照《柳州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收回后纳入政府储备。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的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建筑物的补偿为有合法产权手续的建筑物的重置价的60%计算。土地使用权为工业划拨用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为宗地原用途基准地价的60%。土地使用权为工业出让土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为宗地原用途基准地价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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