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规划,规范监管。要依据《
矿产资源法》、《
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承德市生态市建设规划》及《承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实际,在广泛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承德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切实规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要实施应时监督管理机制,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档案,健全完善环境保护与治理数据库系统,加强动态监管,随时对矿山资源开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生态恢复治理情况进行应时监督管理,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创新机制,强化治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机制,全面落实《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一是要坚持采矿权管理与保证金收取相结合,把保证金缴纳作为采矿权人申办、换发采矿许可证和矿山年检以及办理土地手续的必要前提条件,不依法缴纳保证金的,不得新立采矿权,不得换发采矿许可证,不予通过矿山年检,不予办理土地手续。二是要严格保证金收取标准,依据我市实际,保证金收取为露天矿山按开采设计方案最终开采境界圈或实际破坏范围平面外推50米后的面积收取;地下开采以开采设计方案设计井巷工程长度为直径向外推50米后的面积收取,面积大小必须由资质单位进行实测;要坚持标准,确保足额收缴,不得擅自减免或欠缴;必须专款专用。三是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保证金收缴工作,要与采矿权人签定《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明确采矿权人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的法定责任,督促采矿权人按照治理方案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验收工作。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治理或重新治理,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动用保证金,并通过向社会招标等方式组织治理。四是对生态环境治理难度大、治理费用高的矿山,要组织专家对治理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依据《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低于治理费用”原则,按实际需要收缴保证金。五是采矿权人自觉履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保证金及其利息要分两次返还采矿权人。矿山闭坑后,其治理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在取得验收合格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之内,收缴保证金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将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